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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调整引发工薪层热议
http://www.wsjcw.com    2009-09-16    行业资讯     我要评论(0)

  近来,不少工薪阶层对于自己的钱是否会减少而产生一些忧虑,原因在于两则与工薪阶层关系密切的税收政策调整的消息。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发布的通知中称,“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二是税务总局就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扣缴个税等相关问题进行明确。难道工薪阶层又要多交税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针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

  什么是“双薪”?这就是指老百姓口中的“第13个月工资”,也称“年终加薪”,是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这是伴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而产生的一种薪酬名目。1996年税务总局曾明确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收入全额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征税款。2005年,我们对包括“双薪”在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并以上述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再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缴税额。“应该说,这种分摊计税方法与原‘双薪制’计税方法相比,是一种更为优惠的计税方法。”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如是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解释,工薪阶层大可放下心来,这一政策的调整不会增加人们的负担。正如这位负责人所称,2005年规定的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至12个月确定适用税率的计税方法,已经将年终加薪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一种形式来计算纳税,所以,此次取消原“双薪制”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对于只有年终加薪、没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年终加薪则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执行;对于既有年终加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而言,应将两项收入合并,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摊计税方法,税负与2005年以来的负担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对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没有做任何调整,各地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据了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单位向个人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一直规定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项规定已执行多年,并不是过去不征税,现在才规定要征税。

  从这两则消息引发的关注看,我国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微小变动都可能引起人们的担忧,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承担着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对于平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差距有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我们也不否认,社会上贫富差距的加大,也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为此,我国出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从再次分配入手,通过税收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进行调节,尽量缩小收入差距。

  然而,相对于个人所得税这一税种的设计,我国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以及居民收入来源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引发人们的争论。近年来,关于个税起征点上调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反映了人们对这一税种是否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关注。据了解,在个税收入比例构成上看,超过六成以上的收入都来自于工薪阶层。

  日前,六部委发布了“限薪令”,规范国企高管薪酬制度。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高收入群体薪酬的关注,从而也把人们目光再次吸引到个人所得税上来。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始终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出台了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三个文件。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这位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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