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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普通发票的领购与管理
http://www.wsjcw.com    2009-09-08    发票管理    我要评论(0)

一、普通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本指南只解释普通发票的管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请参见另一指南。

二、普通发票的领购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下列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对于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购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到发票发售窗口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2、对于再次申请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发票。

三、如何申请印有单位头衔的具名发票
用票单位需要印制具名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能印制企业具名发票: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有专职或兼职的发票管理员;
(3)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4)遵守税收法规,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发票管理上无严重的违法行为;
(5)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而需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或发票年使用量超过400本。
印制企业具名发票,首先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的需要,草拟发票式样、内容、联次、各联的用途及统计发票用量,并认真填写《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报发票发售窗口,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印制。

四、临时到外市县销售货物的如何领购和使用发票
如果您是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并需要购领发票的,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五、普通发票代开申请
如果您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领购发票,但可以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申请代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六、发票填开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5、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七、发票保管规定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3、用票单位和个人应专库(柜)存放发票,配备专人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来源:海南工商注册代理网  相关专题:发票管理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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