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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中股权出资、出质问题
http://www.wsjcw.com    2009-09-18    常见问题    我要评论(0)
一、股权出资
问:什么是股权出资?
答: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来设立新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投资以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实质上是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是出资人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只不过,转让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国家工商总局2月1日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投资和企业发展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是公司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拥有的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享受财产利益并可依法转让的权利。以往,投资者要实现股权的价值,要么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要么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要么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如此,股东的股权“呆”在企业里,巨大的经济能量被冻结着。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相当于让“呆”资产变“活”、“老”资产“重生”。一是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以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二是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三是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允许股权出资,可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以设立企业集团为例,过去企业必须拿出大量的现金先成立集团母公司,再由母公司收购子公司的股权才能实现控股;今后,子公司的股东只要通过股权出资,就能直接设立母公司并实现控股。股权出资同样还会节省企业重组的时间。如组建集团公司母公司,需要五千万注册资本,这个庞大数目势必耗费企业很长准备时间。一来一去,周折时间影响企业的运作。股权出资,只需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出资,就能直接设立母公司并实现控股。
 
问:按《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股权出资的主体,其用作出资的股权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规定,《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为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问:股权出资在提交登记材料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答:《办法》规定,股权出资在提交材料方面,总体上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除此之外,考虑到股权关联方较多、法律风险较大的特点,《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以股权认缴出资申请办理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股权认缴出资股东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及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出质
问:什么是股权出质?
答:股权出质,是指以公司股东股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行为。股权出质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通俗的解释就是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以股权做“抵押”,换取融资的一种新方式。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问: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问:股权出质的作用有哪些?
答:当前企业要平稳持续地发展,首要解决的便是资金问题。而通过股权质押贷款,可以让企业静止的股权实现股权物权化,从而顺利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以前,企业贷款只能通过房产等实物资产抵押进行贷款,通过此次股权质押贷款后,“沉睡”的股权也可以充分流动,成为企业的一笔活资金,这对于当前面临困境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实现融资的一种有效手段。而银行有了股权质押的担保后,也能够得到锁定性的担保,切实降低了贷款风险。
 
问:申请人应当向哪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是以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质标的的。由于出质的股权与该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形成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办法》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向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登记机构(如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科)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问: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无禁止有关股权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答: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问: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答:首先,《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其次,《办法》规定,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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