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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http://www.wsjcw.com    2009-08-21    税务法规    我要评论(0)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来源:海南工商注册代理网  相关专题:税务法规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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