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和省委四届四次会议精神,改革创新、服务企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海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鼓励创办各类经济主体
1、放开经营领域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经营性领域均对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放开,实现待遇平等。目前控制注册的拍卖行业、商标代理机构和工商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等均予放开经营,平等竞争。
2、放开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登记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一栏可表述为“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外,均可自主选择经营,但经营涉及海南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行业或项目的,需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方可经营”,企业要求写明具体项目的,从其意愿。企业注册、年检时,仅将主要经营项目备案即可。
3、放宽出资形式的限制。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其注册资本总额的60%;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非公有制企业,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者各方协商约定。
4、放宽对企业集团和连琐经营方式的限制。凡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都可以申请注册为企业集团。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5、放宽对企业登记事项的限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已取得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注册商标不因改制而取消,并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需另起名称的,而原企业名称仍确需保留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一年。除章程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和联营企业外,其他企业在注册登记时,不再核定经营期限。
6、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对申办信用担保公司的,只要不涉及金融业务,符合公司登记条件,且货币出资并在注册时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信用担保”。
7、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资金自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人。
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8、缩短办事时限。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期限原则上比原规定期限再缩短一半,即由原规定的7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
9、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企业注册登记“一表通”服务,投资者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由原来需提交9种材料改为只需一份表格、一份章程,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企业设立时,第一次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由一个月改为三个月。
10、简化分期验资手续。企业第一期入资(实物出资的除外)由原来需提交法定验资机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改为可凭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和银行存款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注册资本(金)入足后一次性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11、简化企业年检手续。企业年检由原来的“一审一核”改为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企业年检时免交企业会计报表和验资报告复印件。对集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可实行预约上门年检或集中办理。
12、扩大企业年度免检范围。对年纳税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安置下岗职工达10人以上的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可由原来的一年办理一次年检改为三年办理一次年检。
13、试行企业登记“注册官”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由原来“一审一核”改为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登记注册。申请的表格填写规范、合格和提交的章程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核准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14、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管理制度。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取消经营资格的,可予以核准,原经营范围予以删除,改核为“仅供清算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资格丧失,法人资格可保留1年,由其出资人或该企业负责清算债权债务,营业执照原经营范围删除,改核为: “仅供清算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 ,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5、建立大企业优先服务证制度。我局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的企业颁发大企业优先服务证,告知专办员名单、联络电话和投诉电话及其它便利服务的措施,方便大企业办理工商各类事项。
16、建立大企业预约上门服务制度。大企业遇到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决的疑难问题可通过专办员电话预约上门办理有关事项。各业务处室(科、股)在预约后2个工作日内派出专人上门服务,并对服务结果进行绩效跟踪,特殊情况,即约即办。
17、积极为我省企业或名优产品认定著名商标和推荐驰名商标服务。大力推动我省文昌鸡、加积鸭、和乐蟹、东山羊、临高乳猪、五指山野菜等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建立著名、驰名商标保护名录,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18、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查阅企业登记基本事项计算机资料,免交资料查阅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免交认定费。
1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其中对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刑事解教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初次无照经营行为,实行警示制,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可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但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海南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巡查、执法办案中,不再检查和处罚经营者的超范围经营事项。但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及海南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除外。
21、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部分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和部分广告违法案件以及其它取证、定性、适用法律法规比较简单的案件,均推行格式化办案,即办案人员只需在格式化表格中填写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认可、放弃陈述申辩的,即可下达处罚决定书。
22、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标准和项目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和公告栏、小册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执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推行“六步定费”制,即实行由业户自报、调查核实、费额测算、集体评议、书面告知、张榜公布的定费办法,以实现工商所定费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进一步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3、所有依法应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一切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直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24、强化“经济户口”属地监管。凡市场主体,不论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均由辖区工商所建档认户进行监管,实行属地监管责任制。
25、继续清理各类市场主体。对名存实亡的市场主体和“三无”企业及时进行清理,对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逾期年检等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重新登记注册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26、实行重点商品准入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市场经营者查验重点商品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确定重点商品的合法性;查验质量检验、检疫证明,确定商品的真实性。市场经营者要登记好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以备待查,确保重点商品的入市标准,规范流通秩序,实现市场监管的关口前移。
27、继续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放心店”、“放心食品”、“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活动的开展,推动“厂场挂钩”、“厂地挂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诚实经营的良好形象。
28、加大市场巡查办案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时进行市场监测,根据一个时期消费者对市场商品的呼声状况和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若干重点商品检查目录并进行巡查办案,加大查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加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移交工作。以市场主体准入、存续、退出为主线,加大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商业欺诈、坑农害农等严重违法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以及对强制、限定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上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0、逐步实行企业监管信息公开。通过对企业的守信状况和失信状况的收集,利用互联网、电子触摸屏等有关媒体将企业准入、存续、退出等信息情况和重大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披露,供社会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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